結婚是犯法的。犯公平交易法!
犯公平交易法第十條(獨占事業不得為之行為)
獨占之事業,不得有左列行為:
一、以不公平之方法,直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。
二、對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,為不當之決定、維持或變更。
三、無正當理由,使交易相對人給予特別優惠。
四、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。
1、結婚以後禁止第三者介入兩人婚姻,犯此法第十條第一項 (直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)
2、結婚以後肆意收納配偶所有收入,無視配偶金錢之使用自主權,犯此法第十條第二項(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,不當之決定、維持或變更)
3、結婚以後,雙方所有之性交易未收取任何價金,犯此法第十條第三項 (無正當理由,使交易相對人給予特別優惠)
4、結婚以後,妻以夫貴、妻以子貴,犯此法第十條第四項 (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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